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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台北市口腔重建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照护国人口腔整体健康,与提升牙医师专业水准,建立健全的专科医师训练管理制度,特依医师法「第七条」之一及卫生署专科医师分科及甄审办法,制定办理口腔重建植牙专科医师甄审办法。
第二章 口腔重建植牙专科医师甄审委员会之组织与职权
第二条:本会甄审委员会为独立作业之委员会且隶属于台北市口腔重建医学会,负责审议专科医师甄审及其相关业务。
第三条:甄审委员会之组成
各组设委员五至七人,含主任委员一人,于甄审委员中推选任之,负责召开甄审事宜及处理相关业务。委员会依甄审委员所订甄审办法提理、监事会通过后实施,执行甄审专科医师之任务时为独立作业。
第四条:甄审委员之选定资格
(1) 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国内外各大学之相关专科教师
2. 国内外教学医院之相关专科主治医师
3. 取得国内外相关专科硕、博士学位
4. 取得本会专科医师两年以上资历
(2) 产生方式:由本会学术委员会提名,经理、监事会通过后任命。
第五条:甄审委员会之职责
(1) 专科医师申请资格之审查
(2) 专科医师甄审与资格之展延
(3) 继续教育学分之认定
(4) 其它相关专科医师审查之事项
第六条:甄审委员任期与理监事同,得以续聘。
第七条:甄审委员如不能覆行或违反其职权时,经理监事会提案,由本会理监事一半以上出席,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同意,得解除其职权。
第三章 甄审申请资格
第八条: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得申请专科医师资格审核:
(1) 具本会会员资格
(2) 持有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发之牙医师证书
(3) 接受口腔重建植牙专科训练110小时以上(需提列相关训练证明),并临床从事口腔重建植牙医务业务两年以上
(4) 参加本会举办之口腔重建研讨会并正式取得80学分以上
第四章 口腔重建植牙专科医师申请之程序
第九条:提出口腔重建植牙专科医师资格审查应检附下列文件
(1) 口腔重建植牙专科医师甄审申请书
(2) 牙医师证书影印本
(3) 近六个月2吋脱帽照片
备妥以上数据以挂号邮寄臺北市敦化南路1段69號2樓
台北市口腔重建医学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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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资格审查完成后将个别通知结果,未通过者不予退件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通过者得报名参加笔试,程序如下
(1) 缴交笔试甄审费3000元
(2) 笔试以选择题、简答题为主。范围为口腔重建植牙之专业知识,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及格。通过后将收到笔试及格通知书,并得申请参加口试
(3) 笔试及格成绩可保留两年,未于规定期限内通过口试则须重新参加笔试
第十二条:笔试通过者得报名参加口试,程序如下
(1) 缴交口试甄审费6000元
(2) 口试时须准备30例影像纪录完整之口腔重建植牙案例(含术前、术中、术后、术后半年、术后一年、术后两年之影像纪录)进行口头病例报告
(3) 甄审委员将自上述病例进行口头提问并评分
第十三条:笔试及口试均通过者,由甄审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向理事会报备,缴交8000元证书费后核发本会专科医师证书,呈报主管机构备查
第五章 专科医师审查及换证展延
第十四条:依本办法甄审成为本会专科医师者,其资格每满6年需再经审查。自取得专科医师证书起,平均每6年需修满由本会举办之继续教育学分100学分以上
第十五条:专科医师于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得申请资格展延再审,除须提供足够合格学分证明文件,另须缴交再审展延资格申请书与再审费用。
第十六条:专科医师通过上述再审者,由甄审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备后,重新展延其专科医师证书,于证书有效日期到期未通过再审者,应于截止日1年内完成再送审,否则其专科医师资格将自动消失,如欲再成为专科医师者,按本办法之规定重新申请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订之甄审费,再审查费,证书费款由甄审委员会订定,且需经本会理监事会同意。
第十八条:本办法之订定经本会理监事会通过后实施。如需修改,由甄审委员会提案,且需经本会理监事会同意,并向大会报备。